徵才 不得限制年齡

徵業務助理,限35歲以下」這樣的徵才廣告以後不能再登了!立法院昨(4)日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修正案,新增雇主及人力仲介機關,不得對招募人力有年齡、出生地及性傾向的限制,違反者可處30萬以上、150萬元以下罰鍰。

此外,考量到擔任看護工的外勞一旦逃跑,對被看護者的生命與身體安全恐有所危害,修正後的就服法因此增列條件,明訂如外籍看護工在機場或收容單位失蹤,或在雇主家失蹤滿六個月,且雇主經推介本國籍照護服務員未成功,雇主將可申請遞補外籍看護工。

就業服務法原已明訂雇主徵才不得有性別、婚姻等歧視,昨天通過的就服法修正案,再增列不得有年齡歧視,提案立委盧天麟指出,根據主計處統計,中高年失業率有增加趨勢,顯示因為年齡歧視而產生的中高年人口失業問題確實逐年加劇;立委黃適卓則表示,台灣已是「高齡化社會」,有必要提出「反年齡歧視」法案讓中高齡者也獲工作權保障。

對過去外勞逃跑一旦被查獲,相關遣送回國的旅費及收容期間費用都要由雇主負擔,引發雇主「人財兩失」的抱怨,新修訂的就服法明訂,相關費用改由非法容留、聘僱或仲介外勞者負擔,原雇主繳納的保證金,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返還。

【2007/05/05 經濟日報】@ http://udn.com/

雖然明文規定徵才不得有年齡限制,算是得政之一,但感覺只是型式上的做法而已,公司在篩選履歷及面試時,一定會將年齡當成重大考量之一,出局的機會是一樣的,讓自己更有競爭力,公司才不會把你的年齡當成考量的條件之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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